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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2008-5-5 16:30:22
桂建管〔2008〕35号
 
 
各市建委、规划局、房产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08〕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廉租住房的质量管理。各级建设、规划、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中提出的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落实有关方面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强化竣工验收工作,保证使用功能;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等四点要求,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等责任主体要按照《通知》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我区廉租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开展廉租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在本辖区内组织一次对在建和已竣工的廉租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情况、工程竣工实行逐套验收情况和安全生产等情况,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请各市于2008年4月25日前将开展专项检查情况的材料传真到我厅建管处,以便汇总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系电话及传真:0771—2260057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保〔2008〕6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 径。廉租住房建设质量关系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党和政府改善民生战略部署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廉租住房的质量问题。廉租住房建设既要重视数量,更要重视质量。去年以来,各地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有个别地区对廉租住房质量工作重视不够。为确保廉租住房质量,切实把好事办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执行,并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要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及单位,要严肃查处。

    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特点,制定专门的质量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责成有关各方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建设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二、落实有关方面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规划部门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实际情况,廉租住房项目应采取配套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尽可能安排在近期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和公共交通便利的区域。要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单位要对廉租住房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住房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廉租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要求。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强化质量控制,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责任。要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旁站式监理。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玩忽职守和弄虚作假的要进行查处。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落实审查责任,重点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和建筑节能,以及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强化竣工验收工作,保证使用功能

    竣工验收是对廉租住房质量的全面检查,也是确保住房质量的最后关口。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交付验收工作的管理,对廉租住房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住房交付时,要确保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认真做好廉租住房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近期,各地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建和已竣工的廉租住房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要按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对直接责任人要严肃查处。检查情况请于4月30日前报我部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我部将对各地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廉租住房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确保廉租住房选址科学,设计合理,配套完善,质量可靠。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质量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代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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