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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4-15 16:36:53
桂建管〔2008〕26号
 
 
各市建委、市政(城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从源头上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得到落实,现针对各地落实该项经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依法招标的工程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在招标投标文件中单列,否则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必须在合同中单列,否则合同不得备案,不得向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对于非招标工程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在工程预算中单列,其总额在合同中单列,否则合同不得备案,不得向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必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确定,不得降低,否则合同不得备案,不得向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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