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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凯:科学划定城乡规划区范围
2008-5-20 14:17:03   来源:中国建设报

  记者:《城乡规划法》中多次出现“规划区”的概念,如何界定?

  唐凯:《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记者: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如何划定?

  唐凯: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划定城乡规划区,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与可能,深人研究城镇化和城镇空间拓展的历史规律,科学预测城镇未来空间拓展的方向和目标,充分考虑城市与周边镇、乡、村统筹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对水源地、生态控制区廊道、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廊道等城乡发展的保障条件的保护要求,充分考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综合确定规划区范围。

  规划区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与有关部门职能分工的重要依据之一。划定规划区应按照科学性、系统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各方要求,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方案比选,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后最终确定。

  记者:各地在实践中有何先进经验?

  唐凯: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根据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的工作需要,科学划定城乡规划区范围。近年来,我国的一些中心城市,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等,从加强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的需要出发,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将全市域范围都纳人规划区,加强对市域范围的统一规划和整体协调,市域范围内的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规划实施建设管理。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有利于提升全市的整体规划水平,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和市域协调发展,体现了《城乡规划法》的基本立法精神。

  另外必须强调的是,在已经确定的规划区内,必须实行严格的规划管理,一切建设活动必须依法符合城乡规划,服从城乡规划管理。(李兆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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