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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
2008-5-23 10:57:36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规效能办[2008]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检验各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成效,现将关于开展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考核依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和法规。

  二、考核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按照整体与重点相结合、制度建设与落实相结合的原则,确立考核指标与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效能监察工作组织机构建设与工作推进情况

  2、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3、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4、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5、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6、城乡规划信访、督办工作及违法建设处理情况

  (二)考核标准

  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对考核对象按定量与定性评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四、考核程序

  (一)省级与市(地、县)级进行分级考核,详细考核指标见附件1、附件2。其中,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地、县)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需要对部分省、市及相关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三)考核结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查后对外公布,并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优秀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评审不合格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

  五、总体要求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总体要求如下:

  (一)组织健全。各省、自治区和设市城市政府要根据《通知》要求,在第一次评价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城乡规划效能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且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工作有计划、有重点。

  (二)工作认真积极。能够及时制定可行的工作计划,并定期开展自查自检,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的一些好的经验、成果进行及时总结和宣传。对群众信访问题和上级督办问题能够依法及时处理。

  (三)成效明显。通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机制和工作作风,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六、其它事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完成自查自检,并于2008年8月31日前,将自评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结果、说明材料和对所辖各市(地、县)的评审结果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评审。四川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后。

  (二)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参考;凡未按本通知要求上报结果的地方和单位,除给予通报外,其省及所属市(地、县)将不能参加年终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三)凡发现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本考核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各省、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表

     2.各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表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1. 各省、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表
  2. 各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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