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介绍有关情况。(新华网 陈竞超 摄)
◆灾后重建将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等方针和“六个结合”原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 曹康泰]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一共九章80条,主要规范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方针和原则,这个方针就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援、社会帮扶的方针。应当遵循“六个结合”的原则,即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二是对过渡性安置做了规定。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稳定人心、恢复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也是灾后恢复重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此,《条例》规定,过渡性安置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群众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规定,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来规定。《条例》还规范了过渡性安置地点的选址,要求解决好受灾群众临时的基本生活,规范资金与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并要求各级政府积极组织生产自救。此外,条例还对加强次生灾害的监测、卫生防疫、治安管理和群众的心理援助等工作做了明确规定。
三是对地震灾害的调查评估进行了规范。因为调查评估是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前提和重要基础。调查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它决定了重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条例明确规定了组织调查评估的主体,规范调查评估的内容,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制度,并对地震资料的收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是对恢复重建规划做了明确规定。恢复重建规划是实施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为了保障恢复重建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条例明确规定了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的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要求和程序,并强调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是对实施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灾害现场的清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城镇和乡村恢复重建的要求、现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以及重建工程的选址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恢复重建中的责任,并对新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六是为了保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有效筹集,加大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扶持力度,条例对恢复重建资金的筹集方式、建立恢复重建基金、严格对捐赠款物使用的监督、鼓励社会投资、优惠政策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七是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和使用、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稽查、档案管理以及举报制度等做了明确规定。比如条例明确规定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应当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恢复重建规划。对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应当及时公开,接受捐赠应当出具捐赠票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在确定之前都应当先行调查并经过民主评议以后予以公布等等。此外,为了保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设专章对违反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重建资金物资将使用公开化 规范工作程序 加强监督管理
[香港大公报记者]曹主任您好,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我们知道地震灾后重建需要大量的投入,海外的媒体包括海外的一些舆论对于这些大量投入的有效监管非常关心,您能不能介绍一下有关条例中的规定情况,条例如何保证大量的财物是有效地应用到灾民身上和灾后重建?
[曹康泰] 你的问题提的很好,这个问题不仅是社会关注的问题,而且是我们在起草条例过程中着重给予关注的问题。对于恢复重建资金和款物的管理,主要在条例的第七章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证资金物资使用的公开化;二是规范相关的工作程序,比如接受捐赠的要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政府对资金、物资的分配、拨付、使用要登记在册建立档案;三是要加强监督管理,一方面政府自身要加强监督,要通过稽察、审计、监察等形式,对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另一方面鼓励社会监督,条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举报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调查,处理结果要依法公布。
◆曹康泰:重建规划的具体实施由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凤凰卫视记者]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我们看到了这个条例,但是有没有跟条例配套的执行机构或者监管机构保证这个条例得到良好的实施?
[曹康泰]我先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这个条例对不同阶段的工作责任主体都做了明确规定,比如说对地震灾害的调查评估就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评估,这个有关部门主要是以地震局为主。关于恢复重建规划,主要由国务院的发展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以后实施。关于重建规划的具体实施,明确规定由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曹康泰:灾后重建要防止对已十分脆弱的环境再造成新的破坏
[凤凰卫视记者]第二个问题是我们很关心一点,灾区在中国来说以前是一个环境良好的地方,但是由于地震后的地质灾害,包括化工厂的污染、这么多群众居住的地方要迁徙,我们在这个条例中有没有特别对环境保护方面做一个相应的规定,怎样加大它的执法力度保证咱们的意图得到实施?
[曹康泰]关于第二个问题,这次汶川地震对当地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破坏,因此我们在制定条例过程中,把环境保护作为条例制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去考虑,要防止在重建过程中对已经十分脆弱的环境再造成新的破坏。在条例的具体条文当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体现在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这些条文归纳起来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二是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造成新的破坏;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都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新的污染。
三是地震灾后调查评估应当包括地震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损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方面的内容。
四是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五是恢复重建时的城镇、乡村选址和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生态脆弱的区域。
◆曹康泰:灾后恢复重建将把恢复交通基础设施放在第一位
[中国日报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条例中对地震周围地区的文物保护、尤其是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做了一些规定,这是出于什么考虑?是不是地震中它们损坏的程度比较严重?第二个问题是在重建这些公共设施的时候有没有一个先后的顺序,比如学校、医院是不是可以优先考虑重建?
[曹康泰]我先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这次为什么在条例当中规定对灾后恢复重建中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特别是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主要是因为在这次地震当中,一些文物,特别是对少数民族文物破坏比较严重,因为北川县是我们国家唯一一个羌族自治县,而且我国唯一的羌族博物馆就建在北川,这次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因此我们强调,在清理过程中、重建过程中,要重视文物的清理、修复、保护,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清理、保护、修复。
关于第二个问题,恢复重建中对优先重建的工程怎么安排。条例的第43条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什么把交通放在第一位?大家都知道,这次地震对公路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如果给群众造住房,建材运不进去也没办法,因此我们就把恢复交通基础设施放在第一位,同时把电力设施的恢复也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其次,就是群众的住房、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恢复。
◆以人为本思想贯穿《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始终
[新华社记者]我给曹主任提一个问题,您刚才在介绍中提到人的因素非常多,从自力更生一直到心理援助各方面都提到了,是不是以人为本的原则的具体体现?能不能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在起草条例过程中,如何考虑以人为本的因素的?
[曹康泰]你提的问题非常重要,这是我们这次考虑起草这个条例的总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的思想贯穿了整个条例的始终,不论是制度设计、规定的政策措施,都是围绕着以人为本来展开的。以人为本落实到具体条文上,主要体现在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在过渡性安置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强调尊重群众的意愿。
二是在活动板房使用方面体现人性化,因为活动板房结构比较好,也比较安全,质量也比较高,在这个方面体现人性化,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特别是要安置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和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是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条件方面,体现人文关怀。比如要求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时要求做到防火、防风、防雨。
四是在现场清理中要求充分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于清理出来的财产和物资要详细地登记、妥善保管。
五是村民住宅建设要尊重人民的意愿,同时政府要为农民提供选址和住宅设计等方面的服务。
◆曹康泰:三方面措施保证条例很好地贯彻实施
[财经杂志社记者]我有两个问题想问一下曹康泰主任,第一个咱们这次的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但是为了灾后重建的需要,所以我们做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在第44条规定,“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的手续”,这就跟我们一些上位法,《土地管理法》这些规定是有冲突的,这是不是意味着这次条例的出台属于在紧急状态下的立法情况?全国人大之前宣布要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在修改过程中是否会将紧急状态立法纳入到国家立法中?第二个问题是,条例在6月4号就在国务院的常务会议上通过了,在灾后仅20多天的时间就制定出这个条例,从哪几个方面保证这个条例真正发挥出灾后重建的作用呢?
[曹康泰]看来你对条例研究得还是比较细。第4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国务院可以做出一些临时性的应急规定,比如恢复重建,如果按照报批程序,时间就会比较长。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如果你要用一亩耕地,批准权在国务院,但是恢复重建又要马上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恢复重建的正常进行,国务院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授权做出这样的规定,地你可以先用,然后你再办理报批手续,这样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不影响重建的正常进行。
现在我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这个问题也是最近网民比较关注的问题,大家感到条例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能制定出来,内容很全面、措施很有力,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推进恢复重建的决心和信心,但是担心条例能不能很好地贯彻实施。
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准备采取这样几项措施:一是制定一些配套文件。比如昨天国务院常务会议就通过了《企业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就是条例的配套文件。对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其他服务性企业恢复生产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制定一些具体的配套政策、优惠政策。通过这些优惠政策的制定来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恢复重建马上要发一个指导意见,把条例规定这些制度具体化。
二是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使条例的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用社会的力量来保证监督这个条例的实施。
三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我的角度考虑,我对这个条例的贯彻落实还是充满信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