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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开展污水处理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8-6-25 17:25:46   来源:桂建人[2008]51号

      桂建人[2008]51号
各市建委、市政局,各县建设局:
    为适应全区污水处理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保障污水处理安全生产、设施高效运行,确保水资源利用和全区城镇可持续发展,结合全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污水处理从业人员全部培训上岗成功的经验,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7月起,在全区开展污水处理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并启动持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系统培训,使污水处理从业人员能够熟悉国家污水处理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掌握污水处理工艺运行管理、岗位操作技能安全规程;具备污水处理行业从业的工作能力,确保污水处理厂高效安全运行、促进全区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培训对象
    全区市政管理及维护单位、污水处理单位,环保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
    三、岗位类别
    根据当前污水处理行业的实际岗位情况,现暂设以下岗位;1、污水处理岗位;2、污水化验监测岗位;3、污泥处理岗位。
    四、培训内容和教材
    以宣贯国家和自治区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应用技术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污水处理行业发展趋势现状;污水处理行业政策法规;污水处理行业标准与规范;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操作流程等。
培训教材由我厅统一组织编印。
    五、考核颁证及继续教育
    (一)经考试合格的学员,由我厅颁发污水处理行业岗位合格证书,该证书作为从事该行业工作的上岗证明。     
    (二)污水处理岗位证书实行每2年一次的年审验证制度。
    (三)持证人员必须在每一验证有效期(2年)内接受规定要求的继续教育,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32个学时,才能进行岗位证书的年审验证。
    六、组织实施
    培训工作具体委托我厅职工培训中心和广西城市建设协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七、培训费用
    培训费(含资料费、证书工本费、考试费等)要求在报到时交清。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七、其它事项
    (一)开展污水处理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是进一步规范我区污水处理行业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今年下半年我厅将在全区范围内对污水处理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予以通报。
    (二)请各有关污水处理单位认真落实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并将名单于7月10日前报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或广西城市建设协会。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联系人:马世军,联系电话:0771-2260160;广西城市建设协会联系人:覃健燕,电话(传真):0771-22600510。具体开班时间和办班地点将根据报名人数及生源情况确定后另行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四日

2008年污水处理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班报名回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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