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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2008-7-3 15:02:03   来源:南宁晚报
    30日下午,市法制办组织有关专家再次对《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专家论证稿)》(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

    其中,安全适用哪些范围,安全生产保障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处罚额度是多少等成为专家论证的焦点。

    出台背景

    随着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落户南宁,给南宁的加快发展带来了新的历史机遇。每年,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等各种大型国际性会议、会展等社会和商谈活动频繁,安全,是这些活动成败的关键。

    安全生产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采掘、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业的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入劳动力市场,使安全生产形势面临更大压力;“高风险产业”的存在和不断增加,同时出现城镇向农村、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的“风险转嫁”现象,安全生产形势将更加严峻。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南宁经济发展,出台一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是当务之急。

    安全生产管理适用哪些范围?

    《规定》原文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与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

    专家观点:有专家认为,主要考虑到《安全生产法》调整对象仅为生产经营单位,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无法调整,因此,赞同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在过去的一段工作中,城市发展规划极少包含安全规划的内容,由于项目建设审查初期就缺少“安全规划”的审查环节,导致不少建设项目从建设起就存在着重大事故隐患。针对项目建设审查初期缺少“安全规划”的问题,《规定》还提出了“安全生产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

    安全生产保障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规定》原文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三同时”)。为促进企业抓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项目申报、上报的材料、需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的项目作了具体规定。

    专家观点:有专家提出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操作性还有点欠缺,如高危行业的工作人员应该规定他们持证上岗。

    同时,《规定》中提到生产经营单位比如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死亡事故、三次以上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应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有专家认为人员伤亡标准过低了,应该提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的标准,可以对此进行细化,事故名称应该与国家规定一致,增加事故的级别,比如定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此外,建议增加经济损失标准。

    针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缺乏规范约束的问题,《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对重大危险源的申报、档案建立、监控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定期检查、检查记录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技能的培训、演练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有专家赞同此规定。

    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处罚额度是多少?

    《规定》原文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的等九个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专家观点:有专家认为,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过低,达不到效果,应加大处罚力度。如果能细化的罚款额度,按照受损失的严重程度作一个具体的划分,并且明确规定每个程度的具体罚款,这样操作起来就更便捷。     (记者 赵金玲 通讯员 侯康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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