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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可否要求民法庭判定房屋抵押登记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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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7-4 11:06:53 来源:中国建设报 |
2005年6月,我的丈夫王某瞒着我,以我与他共有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并伪造我的签名与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之后,其又伪造我委托办理相关房屋抵押登记的手续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2008年5月,由于王某未能如约向银行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实现抵押权,收房抵债。直到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我才获悉此事。针对此事,我曾经咨询过多位朋友,他们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我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直接要求法院审查王某通过伪造手段办理的房屋抵押登记的效力,因为法院有权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就该抵押登记行为的效力作出评价与判定;二、我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审查要求,法院有权在民事诉讼中就抵押权设定是否生效作出评价,但由于登记机关的抵押登记并没有依法撤销,故法院会只能发出建议书,待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后再确认抵押权的效力;三、我应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审查和判定该房屋抵押登记的效力,而不能要求民事法院进行审查和判定。
请问,上述这三种观点哪种是正确的?我可否在民事诉讼中要求法庭直接审查、判定房屋抵押登记是否无效?读者:王楠
王楠同志:
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你应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要求法院对房屋抵押等进行审查,进而判定效力。这是因为,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别有规定除外。”同时,我国行政许可法中也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法院同样代表国家作出的生效判决一样,只要没有依法定程序撤销,它就具有公定力和法律效力,即使发现登记是错误的,也只能依法定程序撤销。”因此,你与王某共有的房屋既然已经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那么房屋抵押就是有效的,你应该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要求法院审查和判定房屋抵押登记的效力。也许你会有这样的忧虑:如果行政诉讼的时间过长,在其还没有确定房屋抵押登记是否存在效力时,民事诉讼就已经判决了怎么办?对此,你不必担心。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如果案件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因此,你只要事先告知发给你民事诉讼传票的法院,你打算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案件中的房屋管理部门作出房屋抵押登记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判定,并在告知法院后立即付诸于行动,即可以将之前的民事诉讼中止。爱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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