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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园树叶飘落民宅造成损害 公园管理单位赔偿2.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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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7-4 11:07:53 来源:中国建设报 |
1979年,汪先生在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的同意下,在自留地上建造房屋。此后不久,其又在未经房屋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加层施工。1982年起,园林部门在汪先生家附近筹建了一公园并建造了围墙,汪先生房屋的南面、东面、西面均被公园的围墙包围。1988年,该公园建造完毕后,公园在汪先生家南、东、西三个方面与房屋相邻的围墙内种植了香樟树、水杉树和一丛竹林。由于树木生长速度较快,树枝延伸到汪先生的房屋上,对房屋造成了损害;树木落叶也经常飘落于屋顶、阳台等处,使屋顶天沟堵塞,下雨后致使屋顶漏水。因双方未能就树木迁移和经济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故汪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汪先生房屋损坏部位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房屋等损害修复费用为1.92万元。
法院庭审过程中,汪先生称:在公园围墙内与自己房屋相邻处种植的树木,虽然公园方面经常进行修剪,但是树枝仍延伸到了自己的房屋上,对房屋造成损害。同时,树木的落叶、残枝、花粉、树枝常飘落于屋顶、阳台等处,将屋顶天沟堵塞。下雨后,屋顶漏水、墙面淌水的情况时常会发生。现如今,房屋损害得非常厉害。故请求法院判令:公园管理部门立即迁移相邻的树木,消除侵害;赔偿自己房屋损害修复等费用。对此,园林管理单位辩称,根据相关绿化管理条例,树木迁移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故汪先生主张的树木迁移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解决的范畴,应由汪先生向有关部门申请迁移等方式解决;公园的树木有可能对汪先生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害,但由于汪先生获准建房后,又违章加层搭建,故不同意赔偿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公园围墙内与汪先生房屋相邻处种植的树木的确已经对汪先生所居住的房屋造成了损害,但是鉴于树木迁移工作需要经过行政程序来解决,不属民事诉讼的解决范畴,因此汪先生主张的树木迁移请求在民事诉讼中不作处理,汪先生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寻求解决。此外,对于汪先生主张的要求园林管理部门赔偿房屋损害修复等其他有关费用请求,经过评估,法院确定赔偿损失1.92万元,并由汪先生自行负责修复。至于评估修整后仍可能产生的房屋损失,在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后再行解决;对于汪先生主张的清扫费和整枝修剪费,确定自树木迁移日止按照每月200元计算。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园林管理单位赔偿汪先生房屋损害修复费用1.92万元;赔偿汪先生2008年7月之前的清扫费和整枝修剪费用4000元及下水道疏通费1000元。文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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