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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为消费者增添博弈“砝码”
2008-7-17 8:32:52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为普通消费者,如何辨别自己购买的房子是否达到了节能标准?从程序上讲,凡是通过节能验收的房子,应该说都是节能达标的房子。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颁布的于7月15日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使得消费者通过节能公示、合同说明等途径一目了然地辨别建筑节能情况。“办法的施行不仅使政府转换了管理方式,而且为消费者增添了与建设单位(开发商)博弈的砝码。对于规范各方主体建筑节能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具有显著作用。”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建筑节能与新材料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评价办法实施的意义。加强社会监督  

  促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过去,建设管理部门从工程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以及到最后交付使用等诸多环节实施有效监管,使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可这种监管不仅投入成本大,有时还难以监管到位。此次出台的办法,不仅使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还让普通消费者也加入到监督的行列中来,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解释,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公示的节能信息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也明确了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节能性能(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保护要求。此外,还对公示的地点和时限等作了规定。  

    这些信息的公开、公示有利于公众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规范各方主体建筑节能行为“在建筑节能信息没公示之前,开发商和消费者之间传递的是非对称信息,开发商完全了解建筑产品的所属类型,而消费者并不了解,开发商和消费者之间为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节能信息公示后,则为消费者增添了与开发商博弈的‘砝码’。规范了各方主体的建筑节能行为,可以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办法要求开发商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避免了开发商将非节能建筑宣传为节能建筑,提高销售价格,使消费者受到迷惑,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欺诈行为存在,出现市场秩序混乱的现象。”  

  办法对各方主体的规范还表现在,对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情况也作出了规定: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办法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这些措施有利于规范各方主体行为,营造建筑节能的良好秩序。”该负责人说。  

  节能公示与建筑能效标识、绿色建筑标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办法中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其具体时限为:施工现场公示时限为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为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则是竣工验收之后进行相关测评,在办法中注明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执行。绿色建筑的涵盖内容更为广泛,它包括“四节一环保”。办法中也注明了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本报记者  贺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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