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3年在马鞍山市率先进行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当时称“建设工程交易会”,即现在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作为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的平台开始,时至今日,十几年来,安徽省不断健全、完善招标投标监管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创新监管方式,以交易中心为载体,逐步实现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从无形到有形、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营造了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进一步规范了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行为,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了建筑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回眸——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步入健康发展轨道
1996年11月26日,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正式成立。从此,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翻开新的一页。
安徽省招标办成立10多年来,在安徽省建设厅的正确领导下,致力于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指导和监督工作,始终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徽省政府和省建设厅的部署要求,以贯彻相关法律法规为主旨,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为契机,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推进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为依法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全省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他们的主要做法有:一是理顺了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截至目前,安徽全省各市均建立了招标投标办公室,各县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二是健全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制度。三是理清了全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程序。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导则》,对于具体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项目、监督内容、监督方式以及监督处罚予以明确。四是培育和发展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截至2007年4月底,全省获得资格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达到222家。五是在全省各行业中率先建立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名册,完善了专家评标制度。六是建立健全了有形建筑市场。从1993年马鞍山市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开始,至1999年9月底,安徽全省17个省辖市已全部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全省有形建筑市场已建成省、市、县三级网络,为工程承发包活动提供场所服务。
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以来,安徽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安徽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改革,在强化指导、做好服务和有效监督上下功夫,谋实效。为依法规范建筑市场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交易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保证和促进全省建筑业及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全省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法制建设得到显著加强;工程发包采用招投标方式有效地控制投资,促进了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提高;有形建筑市场得到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明显趋于好转。
法规——为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奠定坚实基础
多年以来,安徽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根本,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章文件为依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相继制定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技术规范、评标专家、招标投标程序、招投标的投诉及纠纷处理等一系列相关的文件和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操作规程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为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其中,安徽省人大颁布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的条例和办法有两部,即《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政府规章和文件3个,包括:《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关于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行政处分规定(试行)》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此外,还包括安徽省建设厅制定的《关于贯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贯彻<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廉政勤政和职业道德建设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及制度15个。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具体的、便于操作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工作细则。
制度——筑就建设工程交易阳光平台的钢筋铁骨
安徽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属地管理”的原则,依照“业主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有形市场运作、专家评委评定、招投标办监督、监察部门监察”的工作方式,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落实8项监管制度,促进招投标有序竞争,使全省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管理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一是严格招标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安徽省以抓招标信息公开发布为主要手段,促进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的公开化,提高透明度,打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地方封锁和部门垄断。全省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所有公开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同时加大对不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力度。安徽省建设厅对招标公告的发布情况,定期督查和公布,有效地促进了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的公开化,提高了透明度。仅2007年,全省共发布公开招标信息4254条。
二是严格资格审查制度。安徽省大力推行资格审查合格准入制,提倡企业无过错直接准入。对大型工程和通用民用建筑工程的资格审查区别对待,提倡一般通用技术工程采用资格后审的制度。
三是严格备案监督制度。安徽省坚持以对招标文件的备案监督为手段,着力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他们规定招标文件编制主体必须合法,自行招标的必须由招标人编制,委托代理的由代理机构编制;规定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必须完整,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程序和方法必须具体详尽,否则将依法责令改正或停止招标进程;同时依法打击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为其量身定做、编制有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招标文件的现象。
四是严格合理报价、择优中标制度。大力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注重推行符合建筑业发展需要的评标办法,把不规范的压级、压价等恶性竞争引向合理价中标,把四节(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安全、质量、诚信等要求作为评标的重要内容。把招标要求延伸为合同内容,使招标投标成为工程建设合同签订的需要,保持市场与现场的有机衔接。安徽省建设厅印发了《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统一工程量和竞争价格,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报价,按照规则竞争,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提倡优质优价。
五是严格专家评标制度。安徽省建设厅建立起专业门类较全、业务水平较高、人员覆盖面较广的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目前全省专家名册拥有各类专家共3359人。专家名册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各市设立分名册,实行专家持证评标。同时,严格做好评标专家的评标登记和考核管理工作,严格评标专家的准入和清出制度。据统计,自2004年以来,安徽全省共有19名专家评委因在评标过程中未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被依法进行了处理。
六是严格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安徽全省各地进一步完善了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对采取公开招标的工程,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有形建筑市场和信息网上予以公示,规定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有效地提高了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七是严格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制度。向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颁发《业绩信用登记手册》,推行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业绩信用登记,代理任务完成后手册交由招标人和监管机构进行业绩登记,并给予合理评价记录。组织开展“双满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创建活动,促使代理机构自觉规范代理行为。签订《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建立招投标行业诚信自律机制。
八是严格投拆处理制度。安徽省建设厅制定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工作程序》,明确了受理投诉机构、投诉范围、受理程序和投诉处理程序等。此外,还规定了法律诉讼和行政复议等程序,以加大行政监管责任,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和效能。
悬剑——开启创新建筑市场和招投标管理的新时代
安徽省在2007年末提出,要高举“悬剑”,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制定《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创新监管方式实施悬剑管理建筑市场制度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用信息上下互通共享。开展“建筑市场百项诚信行为”活动,选择100个诚信示范工程,引导激励建筑企业诚实守信,加大不良行为上网的监督力度,严厉查处有不良记录的工程项目和市场主体,加大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成本。对建筑市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较大的市、县,由建设厅直接对市、县建设管理部门实施“悬剑”管理,连续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持续追踪其落实整改情况。
同时,他们制定《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努力解决招标人通过资格审查排斥潜在竞标人的问题。严格工程招标文件内容的规范制定,切实提高招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推进科技进步和建筑节能减排以及确保不产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要求,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指导各地出台“优质优价”和鼓励创优的政策。进一步精简招投标活动的程序,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及时清理掉在法律法规规定外设定的一些程序,为招投标活动减压,给投标人减负。同时也要加强对直接发包工程的管理,指导建设单位首选品牌企业承担。
切实创新招投标监管方式。安徽省将监管精力后置,强化中标后的合同履行监管,如对中标价格的落实情况、项目班子的配备特别是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到岗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因自己报低价中标而放弃履行合同的企业严厉制裁,坚决限制其参与本地工程再投标。他们还提升监管权威,促进招标成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转化应用。对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投标活动,采用招投标情况报告书标后备案,行政监管部门不再现场监管邀请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继续加大对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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