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进行改建、扩建的,业主可以以自己名义提出申请。对共有部分进行改建、扩建或在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新建建筑物,应当经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已预售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欲改设计方案则须征求受影响的已预购和购买人的意见。建设单位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意见超过2/3以上的公示结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能作出同意修改的决定。(谭亦芳 胡楠 蓝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