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①III-59、III-62中的同等级城市分别指副省级城市与地级省会城市两类不同等级的城市。同等级城市的平均水平,根据同等级城市类型中(如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处于中间水平的5个城市的平均值而获得。地级省会城市平均水平的计算方法类似副省级城市。 ②III-59人均GDP水平,该项测评内容所涉及的数据,从各省区市统计年鉴中获取。 ③III-61第三产业贡献率,该项测评内容主要通过第三产业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间的比较来反映。所涉及的数据,从各省区市统计年鉴中获取。 ④III-62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该项测评内容所涉及的数据,从各省区市统计年鉴中获取。 ⑤III-63每十万人拥有专利授权数的计算方法:专利授权量/人数×100000。

注:①测评内容后面有*标志的为调节指标。调节指标的评价标准从上至下,依次为东部城市、中部和东北部的城市、西部城市的标准。如果没有标明中部和东北部的标准,中部和东北部则按东部标准测评。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六省;东北部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和辽宁三省。 ②III-64研发经费统计范围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该项测评内容所涉及的数据,从各省区市统计年鉴中获取。 ③III-65国际互联网用户普及率的计算方法:国际互联网用户数(万户)/总户数(万户)×100%(以户籍人口计算),该项测评内容所涉及的数据,从各省区市统计年鉴中获取。 ④III-66无障碍设施的标准1)指:主干道、市区商业街、人行道口、公交站点等地的步行道设有无障碍设施;标准2)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体育建筑、医疗与交通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的福利院所、室外公共厕所等各类公共建筑以及新建住宅设有无障碍设施。

注:①III-69万人拥有公共汽(电)车数量及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中的万人拥有公共汽(电)车数量的数据,从各省区市统计年鉴中获取。 ②III-72交通秩序与管理的标准2)的测评数据由各城市公安局提供,测评组根据测评要求抽查验证;标准4)要求规范化停车率>85%,社会停车场利用率>95%,标线施划率>90%,标志设置率>9块/公里,行人过街设施设置率<300米,路口灯控率>75%,学校周边安全设施设置率≥99%。以上七项测评数据由各城市公安局提供,测评组根据测评要求抽查验证。

注:III-74经营性公共场所卫生的标准2)和III-76饮用水卫生的标准3)中的“五病”指: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注:①III-80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标准1)主要包括三项内容:(1)实现应保尽保,正常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2)最低生活保障线>全国同类城市平均水平;(3)最低生活保障线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②III-81社会保险参保计划完成率,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给各省区市有关年度社会保险参保计划来统计;社会保险参保主要统计:养老保险参保率、失业保险参保率、医疗保险参保率、工伤保险参保率、生育保险参保率五项内容。 ③III-82城镇登记失业率、III-83零就业家庭占家庭总数的比例,统计口径为全市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