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实施的《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实行以县级为主、乡(镇)村配合的体制。《办法》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具体则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同时《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使之尽快恢复通行。(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