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购买的一套房屋,由于地下室供暖泵噪音很大,超过了国家相关标准,影响其与家人的正常休息和生活。于是,王先生将开发商——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庭判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泵噪音,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检测费1500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限期采取降噪措施,一次性赔偿王先生夫妇2.5万元。
2004年9月2日,王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2005年底,王先生办理了入住手续。2006年10月,供暖开始后,王先生发现其地下室供暖泵噪音很大,影响其正常的休息和生活,就向物业公司反映了这一情况。虽然物业公司采取挪动位置、遮盖等措施,但均未见效。2008年2月19日晚上10点半,王先生委托某检测单位对其房屋室内噪声进行了检测。2月22日,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主卧室、客厅、次卧室、厨房的测量值dB(A)分别为42.9、42.4、37.9、44.5,超过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规定的夜间低于35分贝(dB)的要求。为此,王先生支付了检测费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王先生所购买房屋的主卧室、客厅、次卧室、厨房的测量值dB(A)分别为42.9、42.4、37.9、44.5,超过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规定的夜间低于35分贝(dB)的要求,故房屋的开发商——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应当采取降噪措施,并应当适当给予赔偿。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为2.5万元,检测费1500元。文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