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5日起,石家庄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开始申请住房保障,受理时间从8月15日至8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这是昨日记者从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培训会议上获悉的。
据介绍,按照相关规定,凡具有石家庄市区常住户口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列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受理范
围。享受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具有石家庄市区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符合石家庄市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市区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由市政府逐年对社会公布执行。市区今年低收入家庭收入界定标准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564元。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单身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年满35周岁。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房的、参加过集资建房的、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以及夫妻离异时间不足两年的,均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购房后退出廉租住房的承诺。
自今日起,凡具有石家庄市市区常住户口并符合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的,可以由户主或推举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住房证明,孤寡、年老、残疾和大病证明和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在个人申请结束后,社区居委会将进行初审,接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区房改办进行审核,最后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