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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意见 九大措施“输血”灾后重建
2008-8-19 10:59:20   来源:成都日报
    我市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一 建专项资金  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二  减免收费  为企业和群众“减负”

  三  设立投资基金  扶持灾后重建产业

  四 加强市场要素供给  增强重建“后劲”

  五 对口支援  优先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六 强化就业援助  扩大公益性岗位范围

  七 实施失业救助  完善社会保障措施

  八 加强粮食行政执法  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九 凡可办可不办的项目不办或缓办

  建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属及以下国有旅游景区(点)门票费按现行价格对旅行社组团实行下浮50%的优惠……昨日,市政府召开新闻例会,对外通报了我市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意见》主要由建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扶持产业发展、加强市场要素供给、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就业援助、完善社会保障措施、稳定粮食市场、其他措施九个部分组成。《意见》支持范围覆盖灾后重建和重振经济的各方面,同时重点支持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恢复重建。这些具体意见除已明确了执行期限的外,都将执行至2011年6月30日止。 

  1、建专项资金 

  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根据《意见》,我市将建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市级财政性资金;中央、省财政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补助;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或信托资金等。市级财政性资金在2008年至2010年三年中筹集50亿元,其中,2008年10亿元,2009年20亿元,2010年20亿元。

  2、减免收费 

  为企业和群众“减负”

  我市将从停止执行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财税优惠、延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部分年检项目等八个方面,来尽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对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价格调节基金,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免收,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在原1%。征收标准基础上减免20%征收,其他区(市)县减半征收;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免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缴市级分成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级分成的育林基金全额返还有关区(市)县,由有关区(市)县全额返还给企业和群众。

  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全市免收居住证IC卡工本费、新购住房的城市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导游证IC卡工本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林权证证书工本费。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个体、广告经营单位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农机监理费,农机服务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教师、医生、护士资格考试费,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

  实施财税优惠 

  在我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购买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购买其他商品房和购买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在个人所得税优惠方面,在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我市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止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此外,对全市星级饭店、旅行社、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汽车公司、重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3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3、设立投资基金  扶持灾后重建产业

  房地产业、旅游业、农业、林业……我市这些具有良好发展态势的产业,在地震中遭受重创,为了扶持发展,我市将设立灾后重建产业投资基金。据悉,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设立灾后重建产业投资基金,面向境内外募集资金,重点投资旅游等优势特色产业的恢复和发展。

  房地产业

  凡在我市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者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除了鼓励外地投资者在蓉购房外,《意见》还提出具体措施鼓励建设项目按期开工。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2009年5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报建费在166.5元/平方米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免48元/平方米;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36元/平方米;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1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24元/平方米。在经批准的延长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

  我市还将实施购房财政补贴。对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实施购房财政补贴,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旅游产业

  《意见》规定,由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有偿贷能力的下列企业灾后恢复生产贷款提供担保,市财政承担低限担保管理费: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国家三星级以上星级饭店;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高档车辆占60%以上的旅游汽车公司;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

  市属及以下国有旅游景区(点)门票费按现行价格对旅行社组团实行下浮50%的优惠。此外,《意见》还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我市灾后重建旅游景区(世界遗产、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外)的旅游经营项目投资。对旅游景区灾后重建的市级重大旅游项目用地,可按灾后重建土地政策优先保障,并可采取向有实力的投资主体邀标或带方案挂牌方式供地。

  农业、林业等

  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农、林、牧、渔特色优势产业规模标准化基地和以本市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恢复重建,由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予以贷款担保或委托贷款重点扶持,并给予贴息补助。对到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建设1年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标准化基地和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由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指南》,优先予以贷款担保、委托贷款、直接投资、参股、贴息等重点扶持。到贫困村建设农产品规模标准化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市级扶贫专项资金连续3年给予基地建设项目全额贷款贴息。

  工业企业

  我市将把市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向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工业项目倾斜。此外,我市还将建立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恢复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生产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重要物资的规模以上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2008年内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支付贷款息金的7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资金最高可达100万元。

  同时,建立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达产的灾后重建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按贷款年利率6%给予1年期贴息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可达500万元。

  商贸流通业

  我市将从市级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组织农产品外销且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我市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设立农产品专销点(柜)且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的我市超市和零售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在中心城区设立直销点(柜)5个以上的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此外,我市还将放宽对商品消费促销活动的限制,鼓励商品经营者通过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分期付款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

  矿区恢复重建和淘汰落后生产力

  到2010年年底前,我市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收入等返还或留存市级部分,全部留存当地,用于支持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受损严重、无法继续生产的由市、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免征2008年的采矿权使用费。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淘汰落后生产力。

  4、加强市场要素供给  增强重建“后劲”

  在用好用活土地资源方面,我市将全力保障灾后重建用地需求。到2010年底前,在受灾的农村地区按规划需要易地重建的乡镇、村庄和村民聚居区,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原则确定新建地块,先行安排重建。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市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单位搬迁用地,可先行安排使用土地。 

  在拓宽灾后重建融资渠道方面,鼓励我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发行各类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优选一批企业作为上市培育对象。支持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土地出让、产权过户、工商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和支持我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进一步增强发展后劲和再融资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利用保险资金投资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5、对口支援  优先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意见》规定,对受损的公共服务设施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可采取先租后建的方式过渡,所需租金由市和所在区(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另外,统筹引导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按照市灾后重建统一规划,优先用于教育、卫生、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基层政权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非经营性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重建,所需资金在中央、省给予的项目投资补助基础上,按受灾程度由市和区(市)县筹集配套;对经营性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重建,按照“市场化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主要由市和区(市)县通过整合政府资源的方式配置,多渠道筹集资金,财政适当配套。

  6、强化就业援助  扩大公益性岗位范围

  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城镇失业人员、因灾失去生产资料及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村劳动者,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意见》规定,扩大公益性岗位范围及援助对象。抗震救灾涉及的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后勤服务、废墟清理等相关工作均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援助对象包括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受灾群众、因灾返乡农民工及全市因灾造成的企业下岗、失业职工。

  《意见》还规定,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企业及参与重建的企业吸纳当地就业困难援助对象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按月享受,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规定标准执行。对从事灵活就业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就业困难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7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7、实施失业救助  完善社会保障措施

  我市将实施失业救助。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不裁员的,可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参加了失业保险,灾后组织开展生产自救的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30%的职业培训补贴。

  此外,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8、加强粮食行政执法 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意见》规定,充实市县两级粮食储备规模,增加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市场供应;对应急安排已出库的市级储备粮油,要及时补库。根据中央储备粮的安排进度,做好适时动用市级储备粮食的预案,确保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困难群众的粮食供应。《意见》还规定,全力确保救灾粮定点加工企业生产,积极支持粮食收储、加工、经营企业从市外调运粮食,保证市场货源充足。进一步完善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健全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保障我市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9、凡可办可不办的项目不办或缓办

  我市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适时调整市级部门经常性预算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凡可办可不办的项目不办或缓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在2008年年初预算的基础上调减10%,对已压缩的行政公用经费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不得作为基数重新计算。(记者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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