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5日起,天津市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对国有土地的收购、收回、置换及土地前期的开发整理等,将实行新的管理办法。这是记者从近日该市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中了解到的。
新颁布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集中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在其土地上取土。土地储备范围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军队空余土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新办法还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天津市情况,对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体现了六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增强了区县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自主权。规定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县自行确定整理储备项目,有利于促进区县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二是建立了土地整理委托制度。规定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整理单位或其他单位对市政府规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实施整理储备,这有利于增强全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活力。三是规范了整理储备主体身份。根据国家要求,明确了区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应隶属于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四是明晰了整理储备土地的权属关系。规定整理完毕的土地,权属可直接登记至土地整理储备机构,保证了整理储备机构权益,保障了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五是增加了土地临时利用的内容。规定政府储备土地未供应前,整理储备机构可采用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有利于部分缓解储备土地资金占用压力。六是建立了土地收益基金制度。规定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有利于逐步改善整理储备资金的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据了解,自2003年以来,天津市加强了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建立了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所有的经营性用地必须经过收购储备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规范的土地市场环境吸引了一大批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来津投资,使天津市成为新一轮投资开发的热点地区。2006年,土地整理储备作为一项重要制度,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写入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对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旧区改造、盘活企业资产、加快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的施行,标志着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天津市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将起到促进作用。 (曹玉芳 吴梅 吴建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