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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2008-8-25 11:22:16   来源:新华网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公安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人人有责。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人人维护清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城市内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蒂、饮料罐等废弃物;禁止随意践踏公共绿地、乱穿马路、闯红灯、翻越栏杆;禁止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树叶、枯草;禁止携带宠物在街道等公共场所便溺;禁止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禁止在城市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钱、冥币;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绿化隔离带、树坑等公共场所乱泼乱倒垃圾、污水;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水塘等公共场地清洗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车辆乱调头,乱停乱放。

    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遮阳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外墙等处堆放、架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吊挂、设置、晾晒物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在居民区内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及其它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贩卖烧烤食品的经营活动。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工商、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部门或者单位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密切配合,教育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规定。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及时予以教育、劝阻;拒不听从教育、劝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或者举报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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