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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新规促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2008-8-27 9:16:01   来源:中国建设报
    近日,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意见明确规定,福州将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上限,公积金贷款买房最长期限延长至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适时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房住房标准。  

  意见指出,福州市将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优先保障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社会保障房用地。督促房地产项目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购房人因银行贷款未获批准、出国定居、离婚、死亡(或其家庭主要成员死亡)的原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或者因购房合同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依法裁决解除购房合同的,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合同备案)注销手续。注销后,房屋权利状态恢复原始状态、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契税。房屋初始登记后,不再办理注销手续,购房人应当申请产权登记。  

  意见明确指出,福州市将稳步推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投放力度,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至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增加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简化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流程,适当提前办理贷款备案手续。  

  意见规定,根据稳定住房价格的有关要求,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商品房住宅用地的项目,将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包括140平方米)、单套成交价格7000元/平方米以下(包括7000元/平方米)3个条件的商品住房,可享受契税减半征收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今后,福州市将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上述标准。(刘萍  李书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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