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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楼市“零首付”频现
2008-8-29 9:14:28   来源:中国建设报
  开发商通过指定某家企业向购房者提供一定期限的免息借款,以实现其宣称的所谓“零首付”购房,这种现象近来在成都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业内人士特别提醒消费者,开发商及其指定企业并不具备合法的借贷资格,楼盘销售零首付名不副实,这会给购房者带来巨大的金融信用风险。  

  多个项目宣称购房零首付  

  欣宇都市港湾项目是成都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一个商住项目。不久前,欣宇公司在报纸上打出“零首付”的促销广告。随后,成都周先生向媒体反映,称该公司推出的“零首付”购房与国家金融政策相悖且涉嫌骗贷,希望深入调查此事。  

  日前,笔者以普通购房者身份前往欣宇都市港湾售楼部暗访。该项目售楼部外一块写着“买好房从零首付开始”的广告牌非常醒目。售楼顾问李静表示,“零首付”实质上是首付款缓付,即购房人今年年底前付一成首付,明年年底前付余下的两成。以“零首付”方式购房的消费者须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购房者在约定期限内还款不用支付利息,超期则须支付相应利息。  

  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开发的双华麓港项目与欣宇都市港湾项目相邻,售楼部门口同样立着一块“首次置业零首付”的巨幅广告。该公司策划部经理武海燕表示,他们将指定一家企业为购房者提供一定期限的无息借款作为首付款,购房者不需付借款利息,借款所产生的利息由该公司承担。  

  据了解,成都慕和南道、中铁·西子香荷等项目也纷纷打出购房零首付广告。其中,慕和南道在广告中明确提出“开发商可提供两成无息借款”,中铁·西子香荷则表示“爱心置业“零首付”计划,提供无息购房首付借款”。  

    银监部门表示首付不得低于两成  

  成都楼市近期日益泛滥的“零首付”现象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7月31日,四川省银监局就零首付现象称:“按照《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我局将继续督促辖内银行业机构认真执行现行按揭贷款政策,严格授信审查,有效防控风险。”  

  针对欣宇都市港湾项目推出的购房“零首付”活动,该局表示:“为避免“零首付”广告误导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为欣宇都市港湾项目提供贷款的华阳信用社,已向开发商发函要求其改变营销策略,若开发商为客户办理与国家现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政策不符的购房手续,信用社将停止为该项目提供按揭贷款。”  

  四川省工商局经检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发商宣称的“零首付”,实际上是首付款缓付、分期付,并不是真正的零首付。这种提法显然与《广告法》相悖,因此“零首付”广告实际上已涉嫌误导公众、虚假宣传。  

    专家提醒须防范金融信用风险  

  成都某房地产公司营销总监刘先生坦言,所谓的零首付确实存在诸多涉嫌违法违规之处,这也是成都楼市遇冷后的不得已之举。开发商或其指定企业借款给购房者支付首付款,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楼盘成交量,缓解资金压力。“一方面是房子卖出去了,回笼了部分资金;另一方面,垫三成首付款后再从银行拿回七成贷款,开发商还是融到了资”。  

  开发商或其指定企业无息借款给购房者支付首付款,这对购房者而言是否存在风险?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常年法律顾问何佳林律师指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2条、第21条明确规定,经营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必须是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中资金融机构。开发商及其指定企业一般都不具备贷款资格,因此购房者与开发商及其指定企业签订的借款协议实为无效协议,这会给购房者带来潜在的金融信用风险。  

  何律师分析说,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购房者就必须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返还因该协议而取得的财产。这样一来,购房人既要偿还银行按揭款,又要归还开发商或其指定企业的借款。抗风险能力不强的购房者很容易出现断供,一旦出现断供情况,购房者必须承担因此带来的金融信用风险。  

  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宣传指导部主任李艳华表示,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对“零首付”、无息借款等存在的风险非常了解。在部分开发商的误导下,不少购房者很可能会对自己的还款能力失去理性判断,进而做出非理性的消费决定。因此,建议购房者理性对待“零首付”,切勿盲目购房。 张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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