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向城市用水户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尝试将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改为经营性收费。本报特约请作者撰文剖析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定义和特点,并对将污水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进行分析,为实际操作提供一定的理论资源,也欢迎读者参与讨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定义及其特点
1.定义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3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下称‘执收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与之相对应的则为“经营性收费”。根据《国家计委、中宣部关于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通知》的规定,“经营性收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场所、设备和工具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经营性收费属于服务价格的一种,而服务价格与商品价格相对。
2.特点
(1)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为法定收取的项目。除前述外,对比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体现出如下特点:
(a)尽管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经被列入政府预算内收入进行管理,但从预算性质上可以看出,行政事业性收费为预算外收入。因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收收入适用不同的财税管理体制。其中,我国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地方(省一级)两级财政管理体制,由行政机关批准设立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而税收收入属于政府的预算内收入,税种、税率和纳税主体在内的税收事宜,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确定。
(b)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执收主体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因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多元化。而向纳税主体征税的主体仅能是税务机关和海关。
(c)行政事业性收费种类繁多。而我国目前实行的税种仅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15个税种。
(d)执收主体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前提通常是该等主体向特定主体提供了社会公共服务。税收机关向纳税主体征税具有无偿性。
(2)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定价与经营性收费的定价均应适用《价格法》这一共同点外,对比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体现如下特点:
(a)执收主体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或部分弥补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或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因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盈利为目的,提供经营性服务,收取经营性收费。
(b)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的设定和调整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经过必要的政府审批程序;收取的有关费用需上缴财政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取和使用。经营性收费的主体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可自由设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且收取的费用无需上缴财政。
(c)执收主体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无需纳税。经营性收费的收费主体应依法纳税。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预算性质和管理体制
1.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预算外收入我国法律将政府收入划分为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3条“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的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依据上述法规,我们认为,包括污水处理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预算外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体制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4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a)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分批准;
(b)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c)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计划部门备案;
(e)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
(f)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统一审批。
(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和使用就预算外收入而言,又可分为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和不纳入预算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法规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内管理。因此,依据具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究竟是否纳入预算内管理,可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取和使用机制划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a)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和使用
(i)根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草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ii)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收缴应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向缴款人开具票据之后,应及时、足额地将全部收费上缴国库。
(iii)财政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iv)执收主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时限内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的决算草案,报所属人民政府审定后,由所属人民政府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b)作为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和使用
(i)执收主体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在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ii)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收缴应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向缴款人开具票据之后,应及时、足额地将全部收费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财政专户。
(iii)对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按照其不同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其中,针对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计划和规定专款专用。 颜俊 周文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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