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工作,完善招标前现场检查,杜绝虚假招标行为,广东省韶关市日前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韶关市区范围内建立招标文件备案现场踏勘制度。
该项制度规定,在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施工招标文件备案申请时,市建设局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招标条件进行现场踏勘,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管线、路灯、绿化、维修改造工程可视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建设局收到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施工招标文件的备案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两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并提前将踏勘时间安排和所需查验的相关资料告知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该制度还规定,自完成踏勘工作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工程现场条件符合施工招标前置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备案决定;经踏勘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备案决定;对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雁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