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市民邱女士相中了一套住房,向房产中介交了定金后,被中介“放了鸽子”,邱女士只好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介公司因违约双倍返还邱女士购房定金1万元。
2007年底,邱女士通过哈尔滨某中介公司看中了道外区的一套房子,并与该中介签了求购房屋委托书,约定购买这套房屋。随后,邱女士向中介交纳了定金人民币5000元,由该中介公司所属的松北分店店长李某出具了收据,约定于2008年1月15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月15日,邱女士如约到中介公司,李某却说,那套房产的所有人不想卖房了,不能与邱女士签订买卖合同。邱女士当即要求中介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双倍返还定金。中介公司不答应,于是邱女士便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邱女士为求购房屋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求购房屋委托书是居间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中介公司向委托人邱女士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所属分店店长李某收取了5000元定金并出具了收据,其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中介公司收取定金后,不能提供邱女士预购房源,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据此判决中介公司按邱女士所付购房定金双倍返还计1万元。
一审判决后,中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哈尔滨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记者梁书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