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日前,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州)、县(市、区)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获取利润。
该《办法》规定,只有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州)、县(市、区)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州)、县(市、区)政府规定的住户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州)、县(市、区)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获取利润。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转让的,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记者赵亚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