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行业特别是建筑业、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安全生产对稳定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大意义。近期我们对建设企业(包括建筑和市政工程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了调查研究,在肯定企业对城市建设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同时,我们发现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建筑和市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存在着安全生产制度、人员不落实,经费不到位的现象,对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着侥幸心理。没有把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作为企业长远发展必备的目标和责任。
二是个别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扬尘污染问题。个别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脚手架、各类防护棚搭设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不规范;有的脚手架剪刀撑设置不到位、拉节点不足、搭接不规范,有的楼梯、阳台无防护栏,现场材料堆放混乱,水泥露天堆放。个别工程存在混凝土施工缝留置位置及形式不正确,并存在夹渣、蜂窝、漏浆、漏筋等缺陷。有的工程干砖上墙。钢筋锈蚀、位移、绑扎不牢,间距超规范等。个别工程存在私拉滥招或使用无资质队伍施工。有的工地工人不戴安全帽,工地现场扬尘严重。个别村镇工程、村庄改造工程、城乡接合部工程存在回填土不覆盖、运输土石车辆不覆盖、撒漏,工地无降尘措施和冲洗设备等问题。
三是有的地方政府市政设施安全监督职责需要进一步改进和理顺,存在着以建代管的问题。有的地方对辖区桥梁未建立管理档案,也未进行全面安全鉴定,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上述问题表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代表,有责任对建设行业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监管责任。近年来,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探索。
以青岛市为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加大了监督管理力度,全面提高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严格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报监硬件建设,强化新型围挡墙和彩钢板临建房屋的安装使用,规范临建设施安全用电、防火管理,确保宿舍、淋浴室等设施配套齐全、安全美观,提升场地硬化绿化标准,对70余个标准化示范工地进行评比验收,对未按规定使用监控系统的1个标准化示范工地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落实脚手架操作层立体防护体系管理;提高安全防护用具、设施使用标准;严格落实高大模板安全监管程序;继续推进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管理。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对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起到了推动作用。在市场主体发育和政府职能转变不断完善的今天,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注重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形成安全生产良好的互动氛围和长效机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们认为,加强建设行业执法监管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全面理解行政执法的含义,拓宽执法思路。当前各地对安全生产执法很注重行政处罚,把处罚当作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但是行政执法不等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只是执法的一种手段,而事先防范和宣传教育也应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要把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管的制度设计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隐患排查作为行政执法监管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这些工作上升到与行政处罚同等重要的地位来抓。
二是注重执法职责的划分,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干的事”和“不该干的事”明确下来。要将“该干的事”干好,“不该干的事”则以另一种状态来进行调整。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区分哪些是民事问题,哪些是行政问题;哪些属政府部门,哪些属法院,哪些是企业自律的。切不可“越权”或“缺位”,政府部门反而成为法律惩治的“对象”。那么,哪些是真正“该干的事”呢?我们认为,说到底就是“服务”二字。在安全生产监管上也将充分体现服务,为企业作好参谋,抓好制度建设,帮助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困难,但绝不能代替企业(当然因企业违法生产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要另行处理)行使企业应当承担的职责。
三是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主体。这里要特别探讨一下市政设施安全监管问题。市政(包括道路、桥梁)工程及设施涉及的公益性、公正性功能很强,安全责任完全归于相关的企业或管理部门有操作上的困难。我们认为,对道路和桥梁的安全管理(这里暂不讨论农村道路和桥梁)应由政府来承担,在具体运作上可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在安全责任方面,政府和代建项目承担连带的安全责任。对建筑业企业而言,政府只应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对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在以行政执法手段处罚的同时,应当引导企业运用民事手段(包括保险手段)来解决相应的争议。
四是要突出重点,进行监管。要针对深基坑工程、塔吊、大模板和高空作业等一些事故易发环节和市区桥梁设施、山林防火等重点和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和整治。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制观念。重视做好法制宣传尤其要重视做好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一线班组长的安全法制教育、培训。切实增强法制观念,不断提高自律、自控意识和依法经营理念。 高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