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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规范管理的通知
2008-10-14 17:14:08   来源:桂建人〔2008〕85号

桂建人〔2008〕85号


各市建委:


    为加强对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动态管理,不断提高“三类人员”的安全业务素质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建设行业的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起对我区“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已持有我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


    二、继续教育学时


    (一)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有效期内,持证人员必须每年接受一次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每次不少于16学时。


    (二)继续教育情况记入本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为证书有效期满后延期的前提条件之一。未按要求接受年度继续教育的“三类人员”,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满后不得延期,必须重新参加考核。


    (三)持有ABC、AB、AC、BC等多证的个人,每年只需要参加一次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内容


    (一)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国家和地方制定颁布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四、组织方式


    (一)从2008年起,“三类人员”每年一次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由我厅统一组织开展,具体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共同组织实施。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对“三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采用脱产培训的方式进行,授课教师由我厅统一委派。培训经考试合格,考试成绩记入《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相应栏目,并加盖我厅验印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年度培训专用章后有效。


    (三)“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实施“考培分离”, 考试命题由我厅组织编制。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建委确定1名本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需参加2008年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人数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自治区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人:肖光延,联系电话(传真):0771-5855409。自治区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联系人:潘仕将,联系电话(传真):0771-2260160。


    (二)本通知下发前,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已组织开展了2008年度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请以上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0月30日前,把包括所辖县在内的已参加2008年度安全生产继续教育人员名单、相对应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以及《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合格证》原件交到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便做好换证工作。


    (三)参加继续教育的“三类人员”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报名,各市建委应对人、证进行认真核实对照,严禁冒名顶替。


    (四)我厅举办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班,原则上在各市举办。各市建委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辖区内“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督促工作,要求各施工企业要妥善安排好日常工作,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分期分批组织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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