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建设部日前制定出台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工作导则》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和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在内的8项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制度。
《工作导则》要求,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工作导则》还就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导则》制定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