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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关于大力开展宣传贯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活动的通知
2005-5-13 0:00:00

桂建城宇[2005]10

   

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大力开展宣传贯彻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活动的通知》(建办城[2005]37)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522前,将宣传贯彻情况报我厅城建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建设厅

OO五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大力开展宣传贯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活动的通知

建办城[2005]37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8号)将于200561正式施行,这是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的动脉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大意义,把《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宣传《办法》的实施计划,要明确专人负责《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对《办法》的必要性,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建设和客运管理及监管的重要意义进行宣传,要做到人员、计划、宣传重点三落实,切实把宣传《办法》工作落到实处。

  
  三、抓好公共汽电车企业的学习贯彻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所有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通过宣贯会、座谈会等各种方式,组织开展学习贯彻活动。同时,要积极支持公共交通企业对运营、服务、安全等部门及司乘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深入学习领会《办法》有关内容,认真贯彻落实。

  
  四、组织专题宣传月活动。各地要在今年
5月份,开展《办法》专题宣传月活动,活动期间要充分利用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等交通工具、设施,如在公共汽电车主要换乘站、停车场、换乘枢纽等张贴《办法》,向乘客广泛宣传,使乘客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做好《办法》实施前的宣传解释工作。

  各地要在525日前,将本地区对《办法》的宣传贯彻情况及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汇总报送建设部城建司。


联系人:兰荣  胡云忠


电 话:
010-58934653  传真:010-589346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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