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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风貌改造纳入绩效考评重要内容
2009/9/8 10: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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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城乡风貌改造工作作为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年度目标的一项内容,同时作为班子年度考核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工作被评为较差者,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外,并在自治区绩效考评的经济发展一级指标中适当扣分,同时在下一年度的扶持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扣减。

    《意见》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及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重点考核的内容包括:履行城乡风貌改造工作职责情况,要求制定本部门指导协调改造项目的有关工作方案,落实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健全工作机制情况,要建立与各地相应部门项目的联系和沟通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跟进;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情况;信息报送工作完成情况。

    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考核的内容包括: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建立健全情况,要求建立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改造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要求各市人民政府要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签订目标责任状;城乡风貌改造资金筹措情况,要求多渠道筹措城乡风貌改造经费,地方财政安排有城乡风貌改造的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情况,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工程组织情况,要求定期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进行竣工验收等情况;信息报送工作完成情况;年度计划项目完成情况等。

    《意见》要求,城乡风貌改造目标考核分年度进行,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每年组织考核1次。目标考核采用等级评价的方法,等级分较好、一般和较差3个档次。工作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评为较好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在自治区绩效考评的经济发展一级指标中给予适当加分,同时作为班子年度考核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一般者,不加分,也不扣分,只通报考评结果;对被评为较差者,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外,并在自治区绩效考评的经济发展一级指标中适当扣分,同时在下一年度的扶持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扣减。自治区财政奖补资金的分配与地方的工作业绩挂钩。(宁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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