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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乡清洁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与责任区管理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7/11/5 10:56:38   来源:广西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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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城〔2007〕78号
 
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建委、市政(市容)局、规划局、园林局,自治区建设厅驻各市“城乡清洁工程”督导组:
    从今年4月份开始,全区“城乡清洁工程”实施已进入第二阶段。当前,“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已到了“拉锯战”和“攻坚战”时期,但我区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暴露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速度滞后和责任区管理工作不够到位的突出问题。
    日前,自治区党委书记刘奇葆同志对全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半年工作总结作出重要批示:“成绩显著,但不可放松,继续抓深化和拓展,以坚韧不拔的努力去实现城乡清洁的目标。”自治区副主席穆虹同志也指出:“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特别强调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第二阶段要加强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工程建设和保洁责任区管理这两项重点工作。为贯彻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桂政办发〔2006〕15号)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指导全区 “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序、科学实施,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全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城乡清洁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与责任区管理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届时,自治区建设厅“城乡清洁工程”督察队将对各地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责任区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察。
 
附件:⒈《“城乡清洁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与责任区管理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⒉主要编制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城乡清洁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建设
与责任区管理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桂政办发〔200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推进全区 “城乡清洁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与责任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重要基础设施建设
    污水与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重要基础。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尽管每一个建设环节的组织工作都由专业部门承担,但是各级政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参与,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前提。
    (一)建设的推进与分工
    1、相关部门工作
    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基础设施项目库,要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编制、环境评价及其他相关的前期工作;规划、国土、拆迁等部门要分别做好项目的选址、定点、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投资规模较大、处于城镇重点地段的项目,应通过招标择优选取优秀设计方案,从而达到节省投资、加快速度、确保质量的目的。
    2、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工作
    (1)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如征地、拆迁和申请规划许可等。
    (2)项目开工准备。认真组织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施工招投标(依法不用招标的项目除外)、监理单位的确定和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环节工作。
    (3)项目建设过程组织。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化的项目领导机构,协调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全程控制工程造价、进度和质量安全,并及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完成竣工验收。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结算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投入使用。
    (二)建设要求
    1、污水处理设施
    (1)规划要求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在城镇总体规划、城镇排水工程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污水处理厂的位置一般应设在城镇主要江河下游地势较低处(符合相应的防洪标准),便于城镇污水自流入厂内。厂址选择应与排水管网系统布置统一考虑。同时,厂址还应避开城镇水源,处于城镇的下风向。厂址与城镇建成区、工厂和生活区应有300米以上的距离,并设有卫生防护带,有条件的应尽量靠近水体,便于处理后的污水就近排入水体。
    (2)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要求
    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污水处理厂与排水管网要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应按“经济、适用”原则,通过招投标选择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施工过程要协调好土建施工与设备安装工序、工期的衔接等,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3)其他要求
    各市县要逐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控系统,加强对已建成项目的运营监督,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使用国债等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基建程序进行,每一个环节的资料必须完善、翔实。缺少的资料要及时补充完善,确保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和结算,按期投入使用。
    2、垃圾处置
    垃圾处理系统包括垃圾收运系统和垃圾无害化处置系统。根据目前我区市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今后重点是解决县、乡一级的生活垃圾处理问题。生活垃圾收运应以密闭运输和压缩转运为主。对于生活垃圾处置,各地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处置模式。各市县要积极推行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基础上的垃圾综合处置模式,有条件的地区,要打破按行政区划各自建设的观念,实行跨区域合建垃圾处理场,形成规模,以吸引企业资金的投入。各市县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建设配套的垃圾收集点(池)、转运站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配置相应的垃圾运输车辆;完成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1)垃圾收集点
    规划选址要求:选址必须符合城镇环卫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收集点的服务半径应控制在70米以内,在新建住宅区、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4幢设置1个垃圾收集点。
    建设要求:垃圾收集点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附于建筑物内,但应本着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原则来设置。收集点内应设置排水管道、污水管,以利于地面的清洗。
    (2)垃圾转运站
    规划选址要求:必须符合城镇环卫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尽可能靠近服务中心或产量最多的地方,周边交通应比较便利。每0.7~1.0平方公里设置小型运转站1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边建筑的距离不小于5米。服务范围为10~15平方公里或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公里的,需设大中型转运站,用地面积可根据垃圾的日转运量确定。
建设要求: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转运站投资额超过规定规模的,必须依法履行招投标手续确定施工单位。转运站投入使用后,必须处理好周边的环境卫生,合理安排操作时间,严防噪音干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3)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规划选址要求: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城镇环卫专业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等要求,应设置在水陆交通方便的地方,尽量利用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地形地貌,在保证与建筑达到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处理场应尽量靠近服务中心区域,以减少垃圾的运输距离和运营成本,选择方案应经多方案比选。
    建设要求:由于垃圾处理场的环保要求比较高,因此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要求进行实施。采用填埋工艺的,要加强对填埋场和污水处理设备质量的监控,要采取先进的设备和工艺来处理好渗沥液的问题;采用焚烧工艺的,要对烟尘、残渣是否达标以及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有效处置加强监控。
其他要求:各市县要加大对垃圾处理项目的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垃圾处理费用的征收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大争取国债等国家预算内资金的力度,形成多元的投入机制,按照“谁投资、谁收益”原则,鼓励民营企业、外资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提高垃圾处理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于使用国债等政府性资金的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保证项目进度、质量以及国债等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市县要加强对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运行的监管,确保设施有效、安全运行。
    二、责任区管理
    (一)明确管制责任单位
    1、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2、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3、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4、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5、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6、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7、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8、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9、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二)健全管理监督机制
    1、建立检查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公开城市管理的审批事项。二是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将城市管理工作与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挂钩。三是落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逐级检查、向下延伸,“块查条改”与自查自改相结合,实行周检查、月评比、季分析。四是制定层级检查监督考评制度,建立年度重大城市管理任务、重要项目目标考核和现场随机考核体系。五是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2、实行“干部包街”、“分片包干”、“门前三包”制度。市、县(区)主要领导要亲自联系街道、社区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关各部门对应联系相应街 区的管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社区逐级签订责任状,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与辖区内责任单位、店铺门面、临街住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把责任细分到每个片区、每个路段,责任落实到每个人。
    3、建立部门、社区工作联系制度。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定期访问所联系的街道、社区基层管理人员,及时听取对“城乡清洁工程”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服务,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附件2:
主要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年4月)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0月)
3)《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
4)《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及深度要求》(广西建设厅1993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5年)
9)《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  (计价格〔1999〕1192号,1999年5月)
10)《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2002年9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3月)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
13)《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桂政办发〔2006〕15号)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5)《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试行)》
16)各市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迎“三会”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6〕172号)
18)《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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