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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8/2/26 22:02:25   来源:广西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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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清洁办〔2008〕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市政局、市建规委、市财政局: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桂建城乡清洁〔2007〕2号)的精神,我办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防城港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防城港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
 
 
 
 
 
防城港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管委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防城港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桂建城乡清洁[2007]2号)的精神,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市民的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我市对外开放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新形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衡量城市基础设施水平的尺度之一,是反映社会文明进步程序的重要标志,是树立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通过合理规划布局城市公厕,加快公厕建设步伐,全面提高公厕管理水平,解决我市公厕建设管理滞后,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档次不高,养护经费缺乏,群众如厕难等问题,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市,不断地提高城市品位和管理水平,确保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扎实有效开展。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属地负责制”,各责任单位、项目业主,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狠抓落实。各配合单位互相支持配合,群策群力。
 
    2、上下协调,齐抓共管原则。坚持从规划定点源头入手,各单位积极发挥本单位职责作用,互相联动,协同配合,确保公共厕所建设工作不因本单位工作不力而受阻。
 
  3、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与新区同步配套建设原则。利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已建城区范围如厕难状况,同时新建城区、新建道路、沿街新建大型建(构)筑物在建设时要求同步配套或套建公共厕所,防止出现新的如厕难现象。
 
  4、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原则。正确处理好公共厕所建设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做到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为把我市建设成为沿海现代化大型港口城市,通过“新建一批、改建一批,提升一批”的方式加大对我市公共厕所建设力度,理顺目前我市在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步解决我市人民群众如厕难的状况,建立我市公共厕所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机制。
 
  三、成立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公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防城港市公厕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叶上辉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建益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市城乡清洁办常务副主任
 
        郑  东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黄强余 市发改委主任
 
        刘俊斐 市财政局局长
 
        梁太伟  市建规委主任
 
        谭  山  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黄福明  市国资委主任
 
  覃茂福  市经委主任
 
  黄政康  市国土局局长
 
  陈斯朋  市工商局局长
 
  董永强  市物价局局长
 
  谢  毅  防城港务集团代总经理
 
   宾正迎  防城区区长
 
  廖汝奋  港口区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谭 山兼任,副主任由市环卫处杨喜生担任,具体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检查公厕建设与管理等各项工作。
 
  四、整治的范围
 
  防城港市直地段、港口区、防城区的车站、码头、广场、影剧院、旅游景区景点、公园、集易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公共厕所。
 
  五、整治内容和时间安排
 
  目前,我市(包括市直地段、港口区、防城区)现有公共厕所约29座(见附件1)。其中市直地段14座,港口区1座,防城区14座(含各车站、市场公厕10座),这些公厕数量不足,布局不够合理,管护经费严重短缺,根据自治区清洁办的工作部署,具体抓好以下工作:
 
  (一)抓好公厕回建、改造工作
 
  对陈旧破烂的公厕及时进行回建,对墙壁、地面破损,器具、水管坏烂等公共厕所实施维修改造。拟在全市回建公共厕所2个,改造27个。
 
  责任单位:公共财政投入的公厕回建和改造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有经营单位或业主的公厕由业主自行负责。
 
  (二)抓好新建公厕的规划建设工作
 
  1、按照“新建一批、改建一批、提升一批”公厕的要求,针对我市环卫公厕数量不足问题,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GJJ14-1987)第二章第2.0.3条中的设置原则,“公共厕所的相间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M-1000M;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公厕的规划布点工作。
 
  2、根据规划布局(详见附件2),近期内将在市区范围内增加建设公厕22座。其中,市直地段建设公厕9座(行政中心区1座),港口区6座,防城区4座,企沙工业区1座,江山半岛旅游区2座。在人流量大、又无法建设环卫公厕的繁华商业地段,适当考虑建设1-2座移动公厕,估算投资约1290万元(详见附件3)。
 
责任单位:公厕规划定点工作由市建规委负责;新建公厕由市市政管理局或经营单位负责。
 
  (三)设置和完善公厕导向系统
 
  公共厕所的服务应体现人性化,围绕容易找,找得到,建立完善的公厕导向系统,不断提高公厕服务水平:一是规范公厕导向标志标识;二是结合其它公共设施(如车站、站点等)完善导向标志,方便群众知晓公厕地点。三是完善快速查询系统。
 
  责任单位:导向标志标识的设置由负责管理经营本公厕的单位或业主负责。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阶段(现有公厕的整改提高、规范管理):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
 
  全面提升阶段(新建、改建、提升一批公厕):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底
 
  总结迎检阶段:2008年12月
 
  六、整治措施
 
  (一)开展整治,提高水平。认真组织城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管理业主积极开展专项整治,集中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大保洁力度,提高公厕卫生水平。
 
  (二)加强监督,强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市区公厕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公厕,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对照管理标准认真进行限期整改,保证市区公厕正常对外开放使用。
 
  (三)加大投入,及时维护。对现有的公厕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彻底的调查统计,制订维修更新改造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实施。计划维修更新改造公厕共约29座。
 
  (四)补充数量,完善布局。市区公厕的新建工作,主要以结合行政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工程进行配套为原则,通过抓好市区公共建筑内附属式公厕的配套建设与开放工作,积极筹措资金,按公厕规划布局的要求,视资金落实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公厕的新建、改建工作,不断补充公厕数量,完善公厕布局。
 
  (五)制定公厕优惠政策
 
  市政府对公厕建设和管理给予政策扶持,出台《防城港市区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制定出台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等收费以及对街区公厕用水、用电实行优惠政策等相关文件。同时,为弥补公厕管理经费不足,提高管护水平,对新建的公厕收取适当的费用,用作公厕的日常管理人工、设备维护的费用。
 
  (六)、整治经费筹措方式
 
  1、公共财政投入部分的公厕,其回建、改建的费用由各级财政出资建设,并纳入2008年度财政预算。
 
  2、新建公厕的建设费用,一部分由各级财政负责安排落实;另一部分可学习和借鉴桂林等城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运用市场运作手段,对公厕建设、投资、经营和管理的传统运作机制进行改革,采取“以商养厕”方式,吸纳社会资金,推动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做法是:在规划设计和改建街区公厕时,充分考虑开发其商业价值,比如将临街商业门面,背面为公厕,或将一楼建成商业门面,二楼为公厕等,将街区厕所与商业门面“捆绑”起来,公开向社会招标,授予中标者特许经营权20-30年,中标者不仅负责公厕与门面的建设和改造,而且负责公厕建成后的长效管理。
 
  3、属业主自筹资金建设配套的公厕由业主承担建设改造、维护的相关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计划。加大我市公共厕所建设,解决群众如厕难问题,是我市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的深入和延续,各有关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职责,要成立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专抓专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责任单位、各项目业主要主动牵头组织落实,各配合单位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我市公共厕所建设工作联动畅通。
 
  (三)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加大我市公共厕所建设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中,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和目标。
 
  (四)建立定期汇报机制。为了加强联系,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决定每个季度召开1-2次情况汇报会,由各城区、各责任单位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五)保障资金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各项目业主、各单位要确保此项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圆满完成我市公共厕所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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