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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城市容市貌交通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2008/3/11 15:15:41   来源:阳朔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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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方便广大市民、游客通行,营造与“中国旅游强县”相协调的市容环境,提高城市品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阳朔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蟠桃路、叠翠路、滨江路、城中路全段车行道、人行道严禁停放任何车辆;严禁摆卖、堆放各种物品;严禁占道经营。 

  二、城北路、芙蓉路、府前巷等街道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只能停放九座以下非营运小型汽车,禁止停放其他任何机动和非机动车辆。 

  三、所有街道没有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一律禁止停放任何机动和非机动车辆。 

  四、中心广场作为非营运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人力车临时停放场所,免费向市民及游客开放;允许9座以下非营运小型机动车辆临时停放,并实行限时收费。 

  五、营运车辆禁止占用街道临时停车泊位,一律停放至公园旅游停车场,并按规定缴费。 

  六、营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站点上下乘客,严禁沿街慢车揽客。 

  七、严禁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九、严禁货车、后三轮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入城(经有关部门批准除外)。 

  十、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一、本规定自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起实行。 
       
                   
                  阳朔县公安局 
     阳朔县交通局 
  阳朔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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