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内广西污水垃圾处理厂将覆盖所有市县
2008/8/6 8: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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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建设网 记者 宁国用/报道)为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7月23日,广西出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以市县为责任主体,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和评优创先“一票否决制”,今年起至2010年底,全区城镇平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
 
    据了解,至2007年底,全区市、县城的污水集中处理率仅为11.78%,远低于全国44.99%的平均水平;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38.28%,也明显低于全国约44.5%的平均水平。
 
    按照《决定》要求,三年内,全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123项,日处理污水457万立方米;建设垃圾处理设施项目84项,日处理垃圾13330吨。到2010年,所有市、县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建成污水垃圾处理厂(场)。全区城镇平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60%,力争达到70%。其中,设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县城达到50%以上;设市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城达到50%以上。
 
    2008年,所有地级市全部建成相关设施并投产,县级市、县城人口达10万人以上的县、地处主要江河和主要饮用水源的县、国家级园区必须开工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决定》要求,在增加各级财政资金投入的基础上,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全区所有市县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并实行相应的税费减免、电价优惠政策。
 
    《决定》指出,为保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顺利实施,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环保局、物价局、招商局等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相应成立领导机构。
 
    《决定》强调,要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市、县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县政府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内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同时,对市县行政领导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和评优创先“一票否决制”。 对没有按时完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或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市县,除通报批评外,还要对有关市县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必要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对完不成目标任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项目建成后不运行或运行负荷不达标的市县,将实施区域限批政策。暂停审批该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停审批其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停止安排有关项目的补助资金。
广西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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