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2009/5/8 17: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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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发改投资〔2009〕28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推进我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确保实现预期目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压缩办理时限,要在2009年6月底前办理完毕列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8〕18号)实施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核准工作。

  二、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设计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坚决执行,并做好相关工作。对于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评审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经审查同意的项目,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

  三、要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严把项目审批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未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评估未通过的,需要修改的文本不按要求修改或不提交修改文本的,评审单位不得出具评审意见,审批机关不得办理批准文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相应修改和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估算总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总投资30%的;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三)建设规模发生变化的;

  (四)主要处理工艺发生变化的;

  (五)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估算总投资10%的;

  (六)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

  (七)项目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的。

  四、要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要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第三年要达到75%以上;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总库容宜按远期规模规划、按近期规模建设,高密度聚乙烯膜、土工布等材料一般按5年左右的需要量计算列入项目总投资,项目建成后在运行成本中列支。

  五、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对建设地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地貌的勘探测量工作,委托经验丰富、服务优良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提高设计质量,发挥投资效益。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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