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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申报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企业

燃气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验证: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

2.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检查报告。

4. 经征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5.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

6.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

7.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8. 建设(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9.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质监、气象、交通、商务、高速公路等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或者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

10. 燃气设施试运营专家评价意见书。

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

12. 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

13. 抢修抢险设备目录清单。

14. 企业负责人、分管安全技术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任职文件、技术职称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5. 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本企业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

16. 从业人员(包括下设供应站点的从业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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