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实施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
(一)燃气企业
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没有编制燃气发展规划,但确需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按法定程序到工程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办理手续,确保燃气 设施(工程)建设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2.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1)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源质量应当符合《天然气》(GB 17820-2012)、《液化石油气》(GB 11174-2011)、《人工煤气》(GB/T 13612-2006)等标准的要求。
(2)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
(3)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4)正式投入运营之前,应当对燃气设施组织试运营。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试运行方案应当按管理权限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1)公司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的规定。
(2)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设施运行、运行管理、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抢险抢修、宣传培训、用户服务等制度。
(3)健全的经营方案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安全保障、市场发展、财务管理、运行维护、客户服务、员工培训等企业制度。
4.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
——供气规模5万户以下或者日供气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企业,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
——供气规模5万户以上或者日供气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少于6人。
同一企业有2个或者2个以上同时具备储存和灌装功能的储配站的,每个储配站应符合前款要求。
——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人;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少于6人。
同一企业有2个或者2个以上加气站的,每个加气站应符合上款要求。
——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企业(包括加气母站),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前款中燃气相关专业是指城市燃气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暖通)、石油储运、化工等专业。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①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同第六条第(三)项第2目、第3目。
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装备。
①抢险、抢修人员同第六条第(四)项。
②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备是指燃气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所必须配备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并保证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申报材料
(一)燃气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验证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2.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检查报告。
4. 经征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5.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
6.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
7.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8. 建设(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9.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质监、气象、交通、商务、高速公路等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或者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
10. 燃气设施试运营专家评价意见书。
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
12. 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
13. 抢修抢险设备目录清单。
14. 企业负责人、分管安全技术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任职文件、技术职称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5. 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本企业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 16. 从业人员(包括下设供应站点的从业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证明。
五、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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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自治区本级的咨询电话:0771-5595535;投诉电话:0771-2366127 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3:30--1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