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名称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三、申请条件
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条规定,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同时是造价师或造价员);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0.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四、申报材料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通过企业身份验证锁在广西建设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后下载打印);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加盖执业印章)、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劳动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证明(企业缴纳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五、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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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71-5595535;投诉电话:0771-2366127。
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3:30--1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