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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注册核准(八公开)

一、行政许可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注册核准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三、申请条件

(一)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注册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

2.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3.身体健康;

4.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所列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2.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

3.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5.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申报材料序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注册核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初始注册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注明份数的按其要求,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双面打印)(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将带有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一页和个人信息一页印在同一面A4纸上);

3.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        相应的业绩证明(附在申请表上,需要加盖聘用单位印章);;

7.        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逾3年(注册一、二级建筑师逾2年)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逾期继续教育证明(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化工工程师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二)延续注册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延续注册申请表(双面打印)(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原注册执业印章;

3.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        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        申请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化工工程师的,提供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清单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需要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6.        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化工工程师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三)变更注册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注明份数的按其要求,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变更注册申请表(区内变更一式一份,从区外调入区内一式二份,从区内调出区外一式三份,双面打印)(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原注册执业印章(仅限区内变更、从区内调出区外);

3.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        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        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用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6.        申请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化工工程师的,提供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清单复印件;

7.        在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半年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需提供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化工工程师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8.        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不影响单位资质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注销注册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注明份数的按其要求,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仅二级注册工程师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原执业印章;

3.        原注册证书;

4.        相关证明材料(如系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出具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用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5.        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不影响单位资质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补办或更改执业印章、注册证书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注明份数的按其要求,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更改、补办申请表(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执业印章、注册证书遗失补办的,需提供在省级及以上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附报纸原件);

3.        如系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需更改、补办执业印章的,要提交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和上交原执业印章。

注:更改或补办申请不可与其他注册申请同时办理。

(六)注册单位名称变更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单位更名报告(报告中说明原单位名称现变更为什么单位名称[即新单位名称],并说明本单位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人员需要申请注册单位更名);

2.        工商管理机构更名通知复印件;

3.        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查看办理流程图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71-5595842;投诉电话:0771-2366127。
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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