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在线服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初审及认定(八公开)

一、行政许可名称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初审及认定

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三、申请条件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初审: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5.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5.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4.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5.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四)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注销

经核准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

3.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时;

应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原资质许可机关统一销毁。

(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分立、改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相应等级的资质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原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四、申报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级资质初审

1.加盖单位公章并带条形码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报附属材料(二份),合订本,复印件均需原件扫描彩色打印,由省级规划主管部门验原件并加盖审验章。内容包括:

①单位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章程或单位事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②单位原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③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④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的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的复印件,职称评审不在本单位所在城市的人员应有原职称评审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60-70岁的技术骨干应提供聘书、原单位离退休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

⑤单位近年来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

⑥单位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和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的证明材料;

⑦单位固定的工作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出具出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核准

1.加盖单位公章并带条形码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

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报附属材料(一份),合订本,复印件均需市级规划主管部门验原件,并加盖审验章。内容包括:

①单位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章程或单位事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②单位原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③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④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的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的复印件,职称评审不在本单位所在城市的人员应有原职称评审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60-70岁的技术骨干应提供聘书、原单位离退休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

⑤单位近年来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

⑥单位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和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的证明材料;

⑦单位固定的工作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出具出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延续

1.加盖单位公章并带条形码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住建厅网上办事大厅填报、打印);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报附属材料(二份),合订本,复印件均需原件扫描彩色打印,由省级规划主管部门验原件并加盖审验章。内容包括:

①相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②工商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③单位原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④单位法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及工作简历;

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的复印件,职称评审不在本单位所在城市的人员应有原职称评审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60-70岁的技术骨干应提供聘书、原单位离退休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

(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证书延续

1.加盖单位公章并带条形码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报附属材料(一份),合订本,由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规划主管部门验原件并加盖审验章。内容包括:

①相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②工商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③单位原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④单位法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及工作简历;

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的复印件,职称评审不在本单位所在城市的人员应有原职称评审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60-70岁的技术骨干应提供聘书、原单位离退休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

(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1.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注销

1.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分立、改制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规划主管部门对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相关批准、证明文件;

2.相应资质核准需要的申报材料。

五、办理程序

查看办理流程图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71-5595535;投诉电话:0771-2366126。
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3:30--16:30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