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三、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
四、申报材料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核定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epk格式);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办理注册人员资格手续承诺书》),其中工程勘察注册执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提供出租(借)方产权证及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复印件);
(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升级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epk格式);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其中工程勘察注册执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7.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8.满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增项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epk格式);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其中工程勘察注册执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7.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epk格式);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其中工程勘察注册执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含相应业绩图签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6.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表电子文档光盘一份,信息采集表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
五、办理程序
查看办理流程图
六、表格下载
办理注册人员资格手续承诺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
不收费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71-5595535;投诉电话:0771-2366126。 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3:30--1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