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名称
在国家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二、实施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三、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5号)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四、申报材料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基础资料;
5.项目建设专家论证报告;
6.有关图纸:建设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图、详细规划图(标出位置)、地形图(表明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总平面图各一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查看办理流程图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71-5595535;
投诉电话:0771-2366126。 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3:30--1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