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在线服务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八公开)

一、行政许可名称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422日予以修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12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

三、申请条件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建管[200784号)的规定,申请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初始注册

1.经考核认定或广西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申请人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4.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延续注册

注册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材料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建管[200784号)规定,申请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一式二份,申请其他专业注册的一式三份);

2.附件材料(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一式一份,申请其他专业注册的一式二份):

①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将证书号页和姓名页印在同一面A4纸上);②学历证书复印件;③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需复印正反面在同一A4纸面上);④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以上附件材料均需核验原件。

3. 除申请表上相应位置贴妥相片外,另附近期彩色免冠1寸证件照片一张;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二)变更注册

1)自治区内变更注册(聘用企业变更)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2. 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4.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5.在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需提供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2)自治区内变更注册(企业更名变更)

1.企业更名注册人员汇总表(一式一份)

2. 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更名时的工商变更通知书及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

3.企业所有人员的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自治区内变更注册(个人更名变更)

1.个人更名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2.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3.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4)跨省变更注册(从外省调入我区)(仅限一级建造师)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2. 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4. 原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5.在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需提供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复核原件) (一式一份)。

5)跨省变更注册(从我区调出外省)(仅限一级建造师)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延续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一式一份);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需核验原件)。

(四)注销注册

1.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者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或原单位同意注销注册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核验原件);

3.原执业印章及原注册证书;

(五)遗失补办

1.更改、补办申请表;
2.如系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需更改、补办执业印章的,要提交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注:更改或补办申请不可与其他注册申请同时办理。

(六)增项注册

申请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增项注册申请表(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增项注册一式二份,申请其他专业一式三份);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增项注册复印件一式一份,申请其他专业增项注册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核验原件);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4.原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原执业印章印模(一式二份)。

5.至申请增项注册之日起,原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届满不足三个月的,需另附重新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核验原件)。

(七)重新注册

1.重新注册申请表(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一式二份,申请其他专业注册的一式三份);

2.附件材料(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一式一份,申请其他专业注册的一式二份):

①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将证书号页和姓名页印在同一面A4纸上);②学历证书复印件;③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证需复印正反面在同一A4纸面上);④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以上附件材料均需核验原件。

3. 除申请表上相应位置贴妥相片外,另附近期彩色免冠1寸证件照片一张;

4.已逾原注册有效期时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五、办理程序

查看办理流程图

六、办结时限

(一)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71-5595842;投诉电话:0771-2363131

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3:30--16:30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