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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标准)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1、初始注册

1)经考核认定或广西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④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⑥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⑦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⑧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⑨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⑩年龄超过65周岁的;

⑾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4、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申请人没有下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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