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名称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批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三、申请条件
1.符合项目所在地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
2.符合经依法批准的项目所在区域详细规划;
3.符合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
4.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表;
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相关文件;
4.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5.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及项目所在区域的详细规划;
6.建设单位制定的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保护方案;
7.相关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8.关于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图,新建建筑物及构筑物平面图、立面图及立面效果图(必须真实反映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
五、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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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自治区本级的咨询电话:0771-5595535;投诉电话:0771-2366127
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3:30--1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