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在线服务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批(八公开)

一、行政许可名称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批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三、申请条件

1.符合项目所在地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

2.符合经依法批准的项目所在区域详细规划;

3.符合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

4.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表;

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相关文件;

4.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5.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及项目所在区域的详细规划;

6.建设单位制定的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保护方案;

7.相关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8.关于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图,新建建筑物及构筑物平面图、立面图及立面效果图(必须真实反映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

五、办理程序

查看办理流程图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自治区本级的咨询电话:0771-5595535;投诉电话:0771-2366127

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3:30--16:30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