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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批(审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1.符合项目所在地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

2.符合经依法批准的项目所在区域详细规划;

3.符合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

4.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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