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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批(申报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事项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批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审批

1.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表;

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相关文件;

4.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5.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及项目所在区域的详细规划;

6.关于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的说明、有关图件;

7.关于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图,新建建筑物及构筑物平面图、立面图及立面效果图(必须真实反映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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