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名称
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
二、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
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35号)第七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
(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三)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申报材料
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验:
1.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原件);
2.《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表》(4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5.燃气设施改动的工程施工图,燃气专项安全评估报告;
6.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对改动项目的批复意见;
7.组织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原件);
8.设施改动前的现状资料和拟改动的设计文件或方案(原件)。燃气设施改动方案包括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措施、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等内容。
9.改动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提供技监部门的批准文件;改动消防设施的,提供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设施改动施工单位资质和人员的情况证明(复印件)
11.项目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注:委托办理的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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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自治区本级的咨询电话:0771-5595535;投诉电话:0771-2264309
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3:30--1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