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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申报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事项

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

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验:

1.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原件)

2.《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表》(4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5.燃气设施改动的工程施工图,燃气专项安全评估报告;

6.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对改动项目的批复意见;

7.组织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原件)

8.设施改动前的现状资料和拟改动的设计文件或方案(原件)。燃气设施改动方案包括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措施、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等内容。

9.改动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提供技监部门的批准文件;改动消防设施的,提供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设施改动施工单位资质和人员的情况证明(复印件)

11.项目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注:委托办理的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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