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名称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三、申请条件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注册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
2.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3.身体健康;
4.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所列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申报材料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注册核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初始注册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初始注册申请表(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将带有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一页和个人信息一页印在同一面A4纸上);
3.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 自执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逾3年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逾期继续教育证明。
(二)延续注册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延续注册申请表(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原注册执业印章;
3.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 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 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注册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区内变更
① 变更注册申请表(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② 原注册执业印章;
③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 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⑤ 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用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⑥ 在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半年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需提供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⑦ 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不影响单位资质的书面证明材料。
2.区外变更(由区内变更至区外)
按注销注册办理,所需材料详见注销注册。
3.3.区外变更(由区外变更至区内)
先在原省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并提交注销证明及注册执业印章印模,在我区按初始注册办理,其余所需材料详见初始注册。
(四)注销注册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注明份数的按其要求,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注销注册申请表(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原执业印章;
3. 原注册证书;
4. 相关证明材料(如系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出具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用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5. 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不影响单位资质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补办或更改执业印章、注册证书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更改、补办申请表(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如系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需更改执业印章号的,要提交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注:更改或补办申请不可与其他注册申请同时办理。
(六)注册单位名称变更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单位更名报告(报告中说明原单位名称现变更为什么单位名称[即新单位名称]);
2. 工商管理机构更名通知复印件;
3. 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查看办理流程图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71-5595842;投诉电话:0771-2366411。
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9:00--12:00 13:30--16:30 |